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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永济市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二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21978********,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号,现住永济市电厂生活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永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永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9日,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晋M****9号轿车,沿永济市迎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农药厂眼科医院,在掉头时与停放在路东侧的晋M****4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双方车辆受损。经现场勘察和走访调查中发现晋M****9号轿车驾驶人胡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办案民警立即带胡某某到某某医院对其抽取血液送检,经检测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9.95mg/100ml。经调查,被告人胡某某驾车与晋M****4车辆发生事故前,先后与停放在工商局门口侯宁宁的晋M****2号轿车、停放在易酷网吧门口刘某的晋M****2号轿车分别发生刮蹭,致车辆受损。2019年9月27日,永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被告人胡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某、刘某、侯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案发后,事故四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被告人胡某某赔偿杨某某的经济损失15000元,赔偿侯某某的经济损失1000元,赔偿刘某经济损失4000元,并取得该三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谢小妮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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