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2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永济市*****北家属区,案发前租住在永济市**街道**村**组。1989年9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永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1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永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9年3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0年1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6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永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8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永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12月2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永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永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7月1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窜至永济市***小区6号楼2单元楼道口内,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的蓝色电动自行车卖给收二手电动自行车的人,所得赃款240元挥霍一空,现该车未追回。经认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1532元。
2、2019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永济市市府街碰见李某某。李某某提出让陈某某帮其购买一辆二手电动三轮车,陈某某同意。同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窜至永济市***小区内,将被害人郝某某停放在东侧车库门口的红色电动三轮车盗走,并将该电动三轮车卖给李某某,所得赃款850元挥霍一空,现该车已追回并返还。经认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1920元。
3、2019年9月1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窜至永济市**小区1号楼楼下,将被害人郭某某的黑色电动自行车盗走,并将该电动车暂放到蒲园南侧草帽鱼饭店门口的路边,第二天,被告人陈某某取车时发现,该电动自行车被一陌生男子骑走,现该车未追回。经认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1474元。
4、2019年9月1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窜至永济市银杏小区2号楼东侧车棚,将被害人吴某某钻白色电动自行车盗走,并将该电动车骑到榆林村口路边,卖给一在路边干活的中年男子,所得赃款300元挥霍一空,现该车未追回。经认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920元。
5、2019年9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再次来到银杏小区2号楼东边车棚,将被害人王某甲的白色小鸟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并将该电动自行车骑到永济市东环路,卖给路过的中年男子,所得赃款300元挥霍一空,现在该车未追回。经认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1380元。
6、2019年9月2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窜至永济市富强街和康乐路交叉口开心网吧门口,将被害人张某某的红白相间电动自行车盗走,并将该车骑到永济中学附近,卖给路过的女子,所得赃款400元挥霍一空,现该车未追回。经认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2576元。
7、2019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窜至永济市东环路城东夜市内,将被害人冯某某的白色小鸟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并卖给收破烂的老头,所得赃款200元挥霍一空,现在该车未追回。经认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825元。
8、2019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窜至永济市人民医院住院部楼前车棚,将被害人王某乙的粉红色电动自行车盗走,并将电动自行车骑到永济市马铺头村路边,卖给路人,所得赃款300元挥霍一空,现该车未追回。经认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580元。
9、2019年10月2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窜至永济市****小区3号楼2单元楼道内,将被害人卫某某的黑色立马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并将该电动自行车卖给了路过收废旧电动自行车的男子,所得赃款400元挥霍一空,现该车未追回。经认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24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书证;视听资料;指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婷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永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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