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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山西省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郝某甲,曾用名:郝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山西省平某某**镇**村**组,务农。2019年11月7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12日被平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2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山西省平某某**镇**村**组,务农。1993年10月21日因犯包庇罪被平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平某某公安局刑拘上网追逃,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23日到平某某公安局主动投案后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平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甲、刘某某涉嫌盗掘古墓葬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向被告人郝某甲、郝某丙(已判决)说平某某圣人涧镇**村**有古墓,并带领二人及另一身份不详人员到**村**林地内探墓,还告诉郝某甲和郝某丙挖出东西的话自己要占一份。第二天,被告人郝某甲同郝某丙、郝某丁、杨某甲、裴某某(均已判决)、耿某某(已批捕)和其余二身份不详人员,携带洛阳铲、二齿耙、铁锹等盗墓工具到该地点进行盗掘,在挖掘中被**村村长梁某乙等人阻挡后逃离。经山西省文物交流中心鉴定,被盗掘墓葬根据形制判断应是一座两周时期的墓葬,墓葬被盗造成原墓葬结构的毁坏和遗存物的缺失,对两周历史文化的研究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郝某丁、郝某丙、裴某某、杨某甲、马某某、杨某乙、杨某丙、梁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郝某甲、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现场勘查等笔录;

5、鉴定意见: 山西省文物交流中心涉案墓葬鉴定评估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甲、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甲、刘某某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甲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实行判后漏罪并罚。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属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恩都

2020年1月13日

附:

1.二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平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起诉书十三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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