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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尖检刑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1985********,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住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镇**,个体。2017年1月24日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绥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9月2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1985********,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住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镇**,个体。2014年4月11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绥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9月2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2001********,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住辽宁省绥中县**,打工。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9月2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路**院,个体。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路**院,个体。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住尖草坪区**宿舍**,个体。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张某乙、王某某、刘某乙、刘某丙涉嫌销售假药罪,张某甲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刘某甲、张某乙、王某某、刘某乙、刘某丙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3月6日)。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于2020年3月4日撤销张某甲、刘某甲、张某乙等人销售假药罪。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张某甲(微信名“A 玻璃”、“A红番区”、“奋斗”、“行走的星星”)伙同刘某甲、张某乙向被告人王某某(微信名:“AAA程”)以每盒1元至5元的价格多次销售“K哥”、“日本腾素”、“植物壮根素”、 “蚁力神”“黑马”等产品,获利30070元。经青岛海润农大检测公司检验,上述产品中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检测结论为不得检出、不符合。2019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甲使用其购买的三台塑封机(已扣押),将其买来的药粒、塑料瓶、外包装、说明书等进行塑封包装,后通过网络进行销售。

2018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刘某乙通过微信以每盒5至10元不等的价格多次向被告人刘某丙(微信名:“A 黑色BESOS”) 销售“红钻伟哥”、“K哥”、“辉腾玛卡”、“蚁力神”“黑马”等产品,获利5100元。经青岛海润农大检测公司检验,上述产品中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检测结论为不得检出、不符合。

2018年10月,被告人刘某丙在其太原市尖草坪区太钢东门的无名计生用品店内以10元至30元不等的价格将从王某某处购买的产品向周围居民销售,获利金额4220元。经青岛海润农大检测公司检验,上述产品中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检测结论为不得检出、不符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张某乙、刘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生产、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张某乙、王某某、刘某乙、刘某丙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乙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白晶

2020年3月3日

附: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19060****;

被告人刘某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99334196;

被告人刘某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753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尖检刑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张伟,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198511151418,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住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荒地镇丹姿化妆品店,个体。2017年1月24日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绥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9月2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艳辉,女,1985年10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198510041225,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住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荒地镇丹姿化妆品店,个体。2014年4月11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绥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9月2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佳俊,男,2001年2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200102181616,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住辽宁省绥中县圣地雅阁20-3-202,打工。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9月2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方云,男,1980年7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00702371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胜利路工商银行家属院,个体。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正兰,女,1983年9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119830908554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胜利路工商银行家属院,个体。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艳福,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851028243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住尖草坪区太钢30宿舍底商,个体。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伟、刘艳辉、张佳俊、王方云、刘正兰、刘艳福涉嫌销售假药罪,张伟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刘艳辉、张佳俊、王方云、刘正兰、刘艳福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3月6日)。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于2020年3月4日撤销张伟、刘艳辉、张佳俊等人销售假药罪。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张伟(微信名“A 玻璃”、“A红番区”、“奋斗”、“行走的星星”)伙同刘艳辉、张佳俊向被告人王方云(微信名:“AAA程”)以每盒1元至5元的价格多次销售“K哥”、“日本腾素”、“植物壮根素”、 “蚁力神”“黑马”等产品,获利30070元。经青岛海润农大检测公司检验,上述产品中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检测结论为不得检出、不符合。2019年3月份,被告人张伟使用其购买的三台塑封机(已扣押),将其买来的药粒、塑料瓶、外包装、说明书等进行塑封包装,后通过网络进行销售。

2018年10月,被告人王方云伙同刘正兰通过微信以每盒5至10元不等的价格多次向被告人刘艳福(微信名:“A 黑色BESOS”) 销售“红钻伟哥”、“K哥”、“辉腾玛卡”、“蚁力神”“黑马”等产品,获利5100元。经青岛海润农大检测公司检验,上述产品中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检测结论为不得检出、不符合。

2018年10月,被告人刘艳福在其太原市尖草坪区太钢东门的无名计生用品店内以10元至30元不等的价格将从王方云处购买的产品向周围居民销售,获利金额4220元。经青岛海润农大检测公司检验,上述产品中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检测结论为不得检出、不符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伟、刘艳辉、张佳俊、刘艳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伟生产、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艳辉、张佳俊、王方云、刘正兰、刘艳福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佳俊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晶

(院印)

2020年3月3日 

附:

被告人张伟、张佳俊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刘艳辉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被告人王方云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190607251;

被告人刘正兰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99334196;

被告人刘艳福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7531293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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