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尖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8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阳曲县,住山西省阳曲县**村**号**单元**,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8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阳曲县,住山西省阳曲县**小区**,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吕某某驾驶晋HG770白色货运车,在太原市尖草坪区**镇**公园对面的路边,将被害人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三辆洒水车的6块电瓶(评估价313O元)盗走,被盗电瓶以1450元的价格卖至太原市尖草坪**大坡附近风帆电瓶店,赃款已挥霍。
2、2019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吕某某驾驶晋H****0白色货运车在太原市阳曲县**北面草坪将被害人白勇某某甲的2块电瓶(评估价1500元)盗走,被盗电瓶卖至太原市尖草坪**大坡附近风帆电瓶店,赃款已挥霍。
3、 2019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吕某某驾驶晋H****0白色货运车在太原市尖草坪区**镇**村高架桥下将被害人马某某的2块电瓶(评估价333元)盗走,被盗电瓶卖至太原市尖草坪**大坡附近风帆电瓶店,赃款已挥霍。
4、2019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吕某某驾驶晋H****0白色货运车在太原市尖草坪区**镇**村高架桥下将被害人赵凯某某甲的2块电瓶(评估价1000元)盗走,被盗电瓶卖至太原市尖草坪**大坡附近风帆电瓶店,赃款已挥霍。
5、2019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吕某某驾驶晋H****0白色货运车在太原市尖草坪区**镇**村高架桥下将被害人赵某甲一辆洒水车的2块电瓶(评估价150元)盗走,被盗电瓶卖至太原市尖草坪**大坡附近风帆电瓶店赃款已挥霍。
6、2019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吕某某驾驶晋H****0白色货运车在太原市阳曲县**新村新修路(**楼盘旁)将被害人纪某某一辆压路机的2块电瓶(评估价2560元)盗走,被盗电瓶卖至尖草坪**大坡附近风帆电瓶店,赃款已挥霍。
7、2019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吕某某驾驶晋H****0白色货运车在太原市阳曲县**工地以西污水处理厂门口将被害人郑某某两辆吊车和某某乙的6块电瓶(评估价3660元)盗走,被盗电瓶卖至尖草坪**大坡附近风帆电瓶店,赃款已挥霍。
8、2019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吕某某驾驶晋H****0白色货运车在太原市阳曲县**工地以西污水处理厂门口将被害人郑某某两辆吊车和某某乙的4块电瓶(评估价2560元)盗走,被盗电瓶卖至太原市尖草坪**大坡附近风帆电瓶店,赃款已挥霍。
9、2019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吕某某驾驶晋H****0白色货运车在太原市阳曲县**工地大门口主路窃取被害人赵某乙某某乙的2块电瓶,到其中发现车内有人后逃离现场。
10、2019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吕某某驾驶晋H****0白色货运车在太原市阳曲县**工地西面将被害人赵某乙两辆挖机的4块电瓶(评估价2400元)盗走,被盗电瓶被二人卖至太原市尖草坪**大坡附近风帆电瓶店,赃款已挥霍。
11、2019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吕某某驾驶晋H****0白色货运车在太原市**县**镇**停车场将被害人郑某某两辆挖机的4块电瓶(评估价2450元)盗走,被盗电瓶卖至太原市尖草坪**大坡附近风帆电瓶店,赃款已挥霍。
12、2019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吕某某驾驶晋H****0白色货运车在太原市阳曲县***村东门(近**医院)将被害人乔某某某某甲和某某丙的4块电瓶(评估价4220元)盗走,被盗电瓶以700元价格卖至太原市尖草坪**大坡附近风帆电瓶店,赃款已挥霍。
13、2019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吕某某驾驶晋H****0白色货运车在太原市**县**村文明旅馆门口被害人王某丙的2块电瓶(评估价600元)盗走,被盗电瓶卖至太原市尖草坪**大坡附近风帆电瓶店,赃款已挥霍。
14、2019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吕某某驾驶晋H****0白色货运车在忻州市忻府区**快到***石料厂(近**洞)石料场路上将被害人卢某某的某某丙、某某甲的4块电瓶 (评估价1480元)盗走,被盗电瓶以600卖至太原市尖草坪**大坡附近风帆电瓶店,赃款已挥霍。
15、2019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吕某某驾驶晋H****0白色货运车在忻州市忻府区**镇**村志明建材石料厂门口将被害人翟某某某某甲的2块电瓶 (评估价950元)盗走,被盗电瓶被二人以300元卖至太原市尖草坪**大坡附近风帆电瓶店,赃款已挥霍。
被告人张某某、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吕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乔某某、宋某某、郑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吕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白晶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吕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