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尖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滕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3197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路**小区**栋**单元**层**(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太原市杏花岭区**社区****人员。2020年1月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日,汇丰派出所民警在太原市尖草坪区****售楼部,出警处置业主非法维权行为时,被告人滕某某暴力袭警,妨害公务,造成一名民警,两名辅警受伤。2020年1月6日滕某某取得了民警赵某甲、辅警赵某乙、杨某及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晋东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路**小区**栋**单元**层**,联系电话:17503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