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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山西省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检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0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农民,住夏县**镇**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4月21日被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上网追逃,2019年9月24日被北海市公安局城东刑侦大队抓获归案,2019年9月27日被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31日被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某某甲从胡某某(已死亡)处联系一辆被盗的大阳三轮摩托车,以1700元价格卖给尉代山(已判),获利300余元。后尉代山以1800元的价格将该摩托车卖给郝五山(已判)。现该车已返还被害人王某某。经夏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摩托车价值2025元。

2、2013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某某甲从胡明义处联系一辆被盗的东方红牌蓝色三轮摩托车,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尉代山,获利300余元。后尉代山以3200元的价格将该摩托车卖给了杨跟平(已判)。该摩托车未找到失主,已被夏县人民法院依法追缴。经夏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摩托车价值5733元。

3、2014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某某甲从胡某某处联系一辆被盗的五羊本田小公主摩托车,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尉代山,获利400元。后尉代山将该摩托车卖给了马新军(已判)。现该车已返还被害人某某乙。经夏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摩托车价值3575元。

综上,某某甲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3次,数额为113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某某甲的户籍证明、某某丙犯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邢某某以及某某丙犯尉代山、郝五山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某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扣押笔录、尉代山、某某甲等人的辩解笔录;6.鉴定意见:夏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明知是被盗车辆而多次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红娟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甲现押于永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电子卷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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