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曲某某,曾用名郑某某,小名“华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427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猗县**乡**村**组,现住本村,农民,该犯系“罗某辉恶势力犯罪集团”骨干成员。2008年4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000元;2012年7月5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万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9月8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永济市人民法院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临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临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临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9日公安机关再次将本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11月4日晚,被告人曲某某伙同罗某辉(已判决)、罗某匀(已判决)、陈某恒(已判决)、管某飞(已判决)、马某强(已判决)酒后在临猗县**国会KTV唱歌,管某飞、马某强、曲某某先行离开。剩余三人继续唱歌,在**国会KTV大厅结账时,罗某匀与KTV工作人员周某英撞了他一下,就扇了周英一个耳光,后与KTV工作人员发生冲突,随后三人打电话叫人,被告人曲某某,管某飞、马某强先后赶到现场闹事,在**国会KTV一楼大厅里,曲某某站在大厅茶几上叫喊,并将茶几上的烟灰缸踢掉。其他几人也在对KTV进行打砸。砸碎了一些花盆和陈列物品。当**国会KTV老板许某征和他的朋友王某某赶到现场后,众人又对王某某进行了殴打,马某强用一把折叠刀在王某某的胸、腹部捅了两刀。致王某某受伤倒地。事后,双方进行私下调解。罗某辉赔偿阳光国会两万余元,赔偿王某某医疗等费用六万元。经鉴定王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2. 2015年10月21日10时许,罗某辉(已判决)的哥哥罗某斌与李某生的车辆发生剐蹭,随后二人发生冲突,罗某斌被打伤。罗某辉安排管某飞(已判决)、谭某飞(已判决)等人将李某生打伤。当天晚上罗某辉在**大酒店请张某博(已判决)、谭某飞等众人吃饭,被告人曲某某也参加。在吃饭期间罗某辉、罗某匀先后和王某国在电话里发生争吵,互相不服气,双方约好在**村口会面,罗某辉就叫在场吃饭的人。一起去**村,下楼时,罗某匀让曲某某再叫几个人。曲某某打电话叫了姚某壮,后在**村口,双方发生群体械斗。致多人受伤。李某斌奔驰轿车受损,经鉴定损失为121600元,事后罗某辉对李某斌进行了民事赔偿16万元,李某斌对罗某辉、罗某匀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杜某某、路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许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临猗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6、辨认笔录:证人对杜某某、路某某的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因偶发矛盾,与罗某辉等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随意殴打他人,持刀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某积极参加一起人数多、规模大的聚众斗殴,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某系“罗某辉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且系累犯,应依法从严惩处。被告人曲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永济市人民法院(2019)晋0881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尚未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荆宝柱
检察官助理:霍科明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曲某某现羁押于临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拾叁册。
3.光盘肆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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