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聊东昌检一部刑诉〔2019〕633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01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10时许,在聊城市东昌府区**镇**村村**处,被告人李某甲同被害人李某乙发生纠纷,李某甲、尤某某(另案处理)母子二人对李某乙进行殴打,期间尤某某将李某乙摁倒在地并用身体压住李某乙,李某甲持李某乙的铁锨对李某乙进行拍打,导致李某乙左臂、左掌、右侧肋骨等多处骨折。经法医鉴定,李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等;2、物证:作案工具铁锨;3、证人尤某某、肖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彦霞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