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成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日照市东港区**公寓**栋**室(户籍所在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村**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成某某驾驶鲁L5****小型轿车沿日照市东港区金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金阳路与山东路路口北100米处,后其停车开启车门下车时,与同方向行驶的骑电动二轮车的被害人刘某某相撞,致其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成某某在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户籍信息、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2.量刑情节证据: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成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鹏
检察官助理 刘君娜
2020年4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日照市东港区**公寓**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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