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刑诉〔2019〕52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021972********,汉族,初中文化,住临清市**街道**屯**号。2006年11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临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临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8日15时许,本市先锋办事处工作人员黑某某等人按照环境卫生治理的统一安排,到该办事处大屯居委会高某某家中让其将住处墙外种植影响涂料粉刷的白菜和爬出墙外的丝瓜秧自行清理,高某某家人表示同意。但酒后的高某某对此进行谩骂,后对办事处工作人员进行拉扯。被告人杨某某起哄并参与帮助殴打办事处工作人员宛某某、黑某某,经鉴定二人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逃跑被网上追逃,后于2019年9月27日投案。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辨认笔录;3、临清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4、证人曲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宛某某等人的陈述;6、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学达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卷宗三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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