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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某某院二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镇**村**号,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村租赁房,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30日00时30分许,孙某某驾驶陕J****9号白色现代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延安市宝某某罗家坪村路段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随即用快速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呈红色,孙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为进一步确定孙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将孙某某送往醒酒室醒酒,并委托《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出具的编号为:《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02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 8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资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公安机关依法查扣;

(2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88mg/100ml

(3)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村租赁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检察员:汪永刚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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