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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4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阜南县人,住安徽省阜南县**镇**村**庄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6日经阜南县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要补充相关证据,于2020年2月13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甲和被害人张某乙系邻居。2019年11月4日9时许,在阜南县**镇**村**庄组**附近,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张某乙因生活污水排放发生口角,进而发生厮打,张某甲持木棍击打张某乙头部,致张某乙头部受伤。经鉴定,张某乙人体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姜国士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阜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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