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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诉刑诉〔2019〕45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12195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街**。被告人张某某曾因1977年12月11日因奸淫幼女罪被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7年4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2009年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0年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0年6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2年3月4日因盗窃被大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1年6个月;2015年5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6年12月3日释放。2019年10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解,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12时20分许,张某某窜至本市沙河口区川甸街97号3-1-1被害人方某某正在装修的房间内,趁被害人不备将房间内4200元人民币盗走。

2019年1月24日2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本市沙河口区大医一院二部三楼ICU病房外,将被害人孙某某的黑色挎包盗走,内有现金1200元人民币。

2018年11月14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本市沙河口区新华医院脑外科2080号病房内,将被害人王某某在病房床头柜的红色手袋盗走,内有现金500元人民币。

2018年9月4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本市沙河口区新华医院肛三60号病房内,将被害人姜某某放在床头柜内的钱包盗走,内有现金4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

被害人方某某、孙某某等人的陈述;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卓然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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