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二部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毛**,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3199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孟州市槐树乡毛庄村*号,现住址商丘市梁园区长征路鑫源雅居。2019年2月27日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在梁园区平原路与八一路交叉口向北300米的商丘市优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内将毛**抓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日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4月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前进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毛**,听取了被告人毛**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第一次退回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补充侦查,商丘市前进分局于2019年7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毛**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份,被告人毛**经营商丘优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外宣称掌握大量汽车资源,能以低于市场价格从北京三和物流有限公司吕**处购买到各种型号新车,以汽车销售、先期垫付车款为由,先后收取受害人刘**等人购车款、分期公司垫付车款、物流公司垫付车款2404320元,其中:
1.刘**分期付款购买大众牌途昂型号轿车,共支付给毛**订车款165900元;
2.徐**全款购买荣威牌I5型号轿车,共支付给毛**订车款50000元,毛**交购车定金30000元,剩余20000元未退还;
3.沈**全款购买本田牌雅阁型号轿车,共支付给毛**订车款159800元;
4.宗**分期付款购买雪佛兰牌科沃兹型号轿车,共支付给毛**订车款48800元;
5.张**分期付款购买大众牌途观型号轿车,共支付给毛**订车款114100元;
6.张**分期付款购买大众牌速腾型号轿车,共支付给毛**订车款70320元;
7.王**分期付款购买大众牌朗行型号轿车,共支付给毛**订车款46700元;
8.陈**分期付款购买大众牌宝来型号轿车,共支付给毛**订车款47100元;
9.金*分期付款购买宝马牌525型号轿车,支付给毛**订车款190000元;
10.施**全款购买雪佛兰牌科沃兹型号轿车,共支付给毛**订车款64000元;
11.宋**全款购买奥迪牌A6型号轿车,共支付给毛**订车款70000元;
12.李**分期付款购买丰田牌凯美瑞型号轿车,共支付给毛**订车款68800元,李**汽车分期款116000元,共计184800元;
13.陆小赛全款购买大众牌朗逸型号轿车,共支付给毛**订车款107900元;
14.腾**全款购买宝马牌525型号轿车,共支付给毛**订车款141000元;
15.郝**全款购买宝马牌525型号轿车,共支付给毛**订车款126000元;
16.伊**全款购买现代牌IX35型号越野车,共支付给毛**订车款45000元;
17.吕**为毛**垫付车款250700元;
18.张*为毛**垫付车款500200元;
19.谢*为郝**垫付购车款给毛** 5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毛**的供述;2、被害人刘**、徐**、沈**、宗**、张**、张**、王**、陈**、金*、施**、宋**、李**、陆**、腾**、郝**、伊**、吕**、张*、谢*等人的陈述;3、证人赵**、韩*、陈*、陈*的证言;4、有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颖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量刑建议》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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