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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常**,男,19**年7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21994********,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王楼乡韩大楼村杜店村南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6日21时许,被告人常**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NC9***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商丘市梁园区王楼乡新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乡时被商丘市交警一大队谢集中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后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被告人常**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9.228mg/100ml。被告人常**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常**的供述;2、证人常**、王**的证言;3、鉴定意见;4、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危险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合议庭依法判处被告人常**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寒华

检察员:宋  莹

(院印)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常**现取保候审(188****18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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