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蛟检五检刑诉〔2019〕138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榆树县**村**组,现住吉林省蛟河市**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蛟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蛟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6日20时16分许,被告人肖某某酒后驾驶吉B****7号白色小型轿车,沿蛟河市**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至**屯**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2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肖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公民户籍证明;(2)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3)受案登记表;(4)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5)车辆及采血照片;(6)呼吸式酒精检测仪酒精浓度检测结果单;(7)查获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姜辉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在吉林省蛟河市**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