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检刑诉〔2019〕141号
被告人迟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81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永吉县,现住吉林省永吉县**镇**小镇**室。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4月2日被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0年8月6日刑满释放;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7月5日被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于2019年9月18日被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迟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27日,由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迟某某,张某某,迟某甲、房某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隋某某购房款250000.00元。2016年4月27日,由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迟某某,张某某,迟某甲、房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给原告隋某某承包费260000.00元及利息16000.00元。隋某某分别于2016年7月4日、2016年7月5日向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
被告人迟某某明知其名下房屋、其父亲迟某甲名下房屋进行棚户区改造并给予一定补偿款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于2018年5月10日将迟某甲名下房屋抵账给王某某,于2019年1月28日将其名下房屋抵账给马某某,并将马某某给的房屋差价款用于偿还其它债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被告人迟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民事判决书、房产证、房屋抵账协议、欠条、法院执行材料、房屋货币补偿协议书;2.证人证言:证人隋某某、迟某甲、房某某、张某某、王某甲、马某某、王某乙、范某某、刘某某、翟某某、姚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迟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迟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迟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迟某某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伟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迟某某现在吉林省永吉县**镇**小镇**室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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