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贡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51991********,藏族,中专文化程度,玛曲县**局公益性岗位,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玛曲县,住甘肃省玛曲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合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合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日凌晨1时34分许,被告人贡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甘PD****的小型轿车,沿合作市桑曲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宏菜市场门前路段处时,与道路中央的隔离栏相撞,致车辆、隔离栏损坏,造成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甘利安(2020)毒鉴委字第B000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告人贡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2.65mg/100ml。被告人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贡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贡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贡某某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贡某某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慧
2020年4月27日
附:1.被告人贡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0149****。
2.案卷材料壹册,视频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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