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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叶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叶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西**,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619******0039,维吾尔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叶城县,住叶城县******,201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3年6个月有期徒刑,201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1年6个月有期徒刑。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叶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6日因涉嫌盗窃被叶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叶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叶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西**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6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西**在叶城县**门口值班时,看见被害人纳**着面粉袋从叶城县**出来,上前跟被害人纳**,在聊天过程中得知纳**的面粉袋里装有现金,以帮助其点钱为由,趁被害人纳**不注意,偷走被害人纳**10000元现金并藏在衣服袖子里。

破案后被害人纳**的10000元现金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

5、物价鉴定

4、叶城县公安局现场示意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西**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西**具有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西**拘役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城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阿里木江托合提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西**现羁押于看守所。

2.起诉书复印件8份,移送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简易程序建议。

3.侦查卷2卷(证据卷、诉讼文书卷),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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