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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城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219********,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城县2020年1月27日因赌博被南城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2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1月27日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南城县株良镇其经营的南杂店内开设赌场,组织付任某某、单某某、丁某某、王某某等二十余人聚众赌博。被告人周某某为赌博人员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具,从中收取参赌人员的红钱,非法获利四百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单某某、丁某某、邱某某、危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检查笔录、现场照片;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讯问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佩琴

检察官助理:邹时祥

(院印)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南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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