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福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011998********,傈僳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水市,住泸水市**乡**村委会**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6日被福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福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16日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张红色的二轮摩托车,到**乡**村**碎石场邓某某所居住的房间内将其手机盗走。经福贡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1436元(壹仟肆佰叁拾陆圆整)。
上述事实由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盗手机已返被害人,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春梅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县住泸水市**乡**村委会**组**号,电话:1872482****(系被告人父亲)。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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