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祥检刑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汉族,大专文化,粮农,群众,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31994********,云南省祥云县人,住祥云县**镇**村**号。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祥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徐某甲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2月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07时20分许,陈某甲醉酒后驾驶云******号车沿**大道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至**大道与**国道路交叉口往北100米处时,由于超速行驶,所驾车失控,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驶来由王某某驾驶的云******号车(同载:徐某甲、冯某、刘某某、徐某乙)发生碰撞,碰撞后云******号车又与其后方驶来由陈某乙驾驶的云******号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徐某甲抢救无效死亡,陈某甲、冯某、刘某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云南**有限公司所属的机非车道隔离栏杆、绿化带受损。事故发生后,陈某甲离开现场。经祥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某甲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陈某乙、徐某甲、刘某某、冯某无事故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家属五万二千元丧葬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文书、归案说明、强制措施文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陈某乙、杨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祥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艳云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三册;
3.附带民事诉状三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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