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71999********,彝族,初中文化,群众,云南省永仁县人,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8日被永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永仁县**乡**村委**组**号。
本案由永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经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现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晚,被告人尹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永仁县城沿东盛路往元谋方向行驶,23时20分行驶至永仁县城区东盛路医药公司仓库门口路段时,与路灯杆、行道树、挡墙相撞,造成路灯杆、行道树、挡墙及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到现场查获了被告人尹某某。经鉴定,案发时尹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83.2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认定,尹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口证明、前科劣迹证明、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信息查询结果、车辆信息查询结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殷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现场查获当事人及机动车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尹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继坤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住永仁县**乡**村委**组**号。联系电话15126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据明细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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