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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刘某某,性别:**,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71********,**族,****文化,曾先后任麒麟区**局副局长、麒麟**农业局副局长、麒麟区**局局长等职务,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巷**村小区**栋**单元**室。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受贿罪、渎职犯罪,于2019年12月13日曲靖市麒麟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先行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审查决定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本案由麒麟区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受贿犯罪事实

2009年8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先后担任麒麟区**局副局长、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争取项目补助提供帮助,收受邓某某、陈某等人送给其的现金共计300600元和翡翠手镯一只(价值4500元)、碧玺项链一条(价值2800元)。

(1)2009年至2010年,刘某某利用担任麒麟区**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麒麟区东山镇**养殖小区老板顾某某争取2009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资金25万元提供帮助,于2009年年底收受顾某某送给其的现金6000元。

(2)2010年至2018年,刘某某利用先后担任麒麟区**局副局长、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云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人邓某某争取2010年生猪标准化建设项目补助25万元、2014年生猪标准化建设项目补助100万元、2015年生猪良种补贴项目72万元、2018年生猪调出大县项目补助20万元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7次收受邓某某送给其的现金共计36000元、翡翠手镯一只(鉴定价值4500元)、碧玺项链一条(鉴定价值2800元)。

其中:2010年8月份,刘某某收受邓某某送给其的现金10000元;2010年年底,刘某某收受邓某某送给其的现金4000元;2014年年底,刘某某收受邓某某送给其的翡翠手镯一只;2014年年底,刘某某收受邓某某送给其的现金6000元;2015年年底,刘某某收受邓某某送给其的现金8000元;2016年年底,刘某某收受邓某某送给其的碧玺项链一条;2017年年底,刘某某收受邓某某送给其的现金8000元。

(3)2014年至2016年,刘某某利用担任麒麟区**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曲靖市**牧业有限公司法人夏某某争取2012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58万元和2015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35元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夏某某送给其的现金26000元。

其中:2014年8月,刘某某收受夏某某送给其的现金6000元;2015年年底,刘某某收受夏某某送给其的现金10000元;2016年年底,刘某某收受夏某某送给其的现金10000元。

(4)2014年至2016年,刘某某利用担任麒麟区**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曲靖市麒麟区东山镇**养殖专业合作社法人孙某某争取2014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35万元、2015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35万元和2016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35万元提供帮助,先后6次收受孙某某送给其的现金共计18000元。

其中:2014年中秋节,刘某某收受孙某某送给其的现金3000元;2014年年底,刘某某收受孙某某送给其的现金3000元;2015年中秋节,刘某某收受孙某某送给其的现金3000元;2015年年底,刘某某收受孙某某送给其的现金3000元;2016年中秋节,刘某某收受孙某某送给其的现金3000元;2016年年底,刘某某收受孙某某送给其的现金3000元。

(5)2015年,刘某某利用担任麒麟区**局局长职务便利,为曲靖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周某某争取2014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35万元提供帮助,于2015年年底收受周某某送给其的现金10000元。

(6)2015年,刘某某利用担任麒麟区**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曲靖市麒麟区越州镇**家庭农场法人王某某争取2014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35万元提供帮助,于2015年年底收受王某某送给其的现金10000元。

(7)2015年,刘某某利用担任麒麟区**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麒麟区越州良种养猪场法人李某某争取2014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补助资金35万元和2014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35万元提供帮助,于2015年年底收受李某某送给其的现金10000元。

(8)2015年至2016年,刘某某利用担任麒麟区**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曲靖市麒麟区东山镇陈某专业养殖合作社法人陈某争取2015年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山地养鸡项目补助资金50元和2016年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山地养鸡项目补助资金100元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陈某送给其的现金50000元。

其中:2015年年底,刘某某收受陈某送给其的现金20000元;2016年年底,刘某某收受陈某送给其的现金30000元。

(9)2015年至2017年,刘某某利用担任麒麟区**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曲靖市**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法人刘某某争取2015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35元和2016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35元提供帮助,先后分2次收受刘某某送给其的现金16000元。

其中:2016年年底,刘某某收受刘某某送给其的现金10000元;2017年年底,刘某某收受刘某某送给其的现金6000元。

(10)2016年至2017年,刘某某利用担任麒麟区**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曲靖市麒麟区**猪场法人丁某某争取2016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35万元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丁某某送给其的现金18000元。

其中,2016年年底,刘某某收受丁某某送给其的现金6000元;2017年年底,刘某某收受丁某某送给其的现金2000元;2018年7月,刘某某收受丁某某送给其的现金10000元。

(11)2015年至2016年,刘某某利用担任麒麟区**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麒麟区越州**猪场经营者谢某某争取2014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补助资金35万元和2015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35万元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谢某某送给其的现金18000元。

其中:2015年年底,刘某某收受谢某某送给其的现金10000元;2017年中秋节,刘某某收受谢某某送给其的现金5000元;2017年年底,刘某某收受谢某某送给其的现金3000元。

(12)2015年至2016年,刘某某利用担任麒麟区**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曲靖市麒麟区**厂法人施某某争取2013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100万元和2015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70万元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施某某送给其的现金8000元。

其中:2015年年底,刘某某收受施某某送给其的现金2000元;2016年年底,刘某某收受施某某送给其的现金6000元。

(13)2017年,刘某某利用担任麒麟区**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曲靖市志然养殖有限公司法人赵某某争取2017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10万元提供帮助,于2017年年底收受赵某某送给其的现金6000元。

(14)2017年至2018年,刘某某利用担任麒麟区**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曲靖**科技有限公司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项目在工程验收、资金拨付中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曲靖**科技有限公司经理潘某送给其的现金15000元。

其中:2017年年底,刘某某收受潘某送给其的现金5000元;2018年年底,刘某某收受潘某送给其的现金10000元。

(15)2014年至2019年期间,刘某某利用担任麒麟区**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监管云南**食品有限公司屠宰场屠宰牲畜业务中过程中,为云南**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先后分8次收受云南**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史某某送给其的现金共计29600元。

其中:2015年年底,刘某某收受史某某送给其的现金1600元;2016年中秋节,刘某某收受史某某送给其的现金4000元;2016年年底,刘某某收受史某某送给其的现金4000元;2017年中秋节,刘某某收受史某某送给其的现金4000元;2017年年底,刘某某收受史某某送给其的现金4000元;2018年中秋节,刘某某收受史某某送给其的现金4000元;2018年年底,刘某某收受史某某送给其的现金4000元;2019年4月,刘某某收受史某某送给其的现金4000元。

(16)2015年至2016年,刘某某利用担任麒麟区**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麒麟区三宝街道顾某某养殖场法人顾某某争取2015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35万元提供帮助,于2015年年底收受顾某某送给其的现金6000元。

(17)2015年至2017年,刘某某利用担任麒麟区**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麒麟区**专业合作社法人张某某争取2016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20万元提供帮助,于2017年年底收受张某某送给其的现金2000元。

(18)2016年,刘某某利用担任麒麟区**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麒麟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周某某争取2015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绩效评价奖励资金31.828万元提供帮助,于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收受周某某送给其的现金4000元。

(19)2016年,刘某某利用担任麒麟区**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曲靖市麒麟区越州镇**养殖法人郭某某争取2015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绩效评价奖励资金26.5万元提供帮助,收受郭某某送给其的现金3000元。

(20)2017年至2019年,刘某某利用担任麒麟区**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曲靖市麒麟区**农场法人雷某某争取2017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35万元提供帮助,于2018年年底收受雷某某送给其的现金2000元。

(21)2017年至2019年,刘某某利用担任麒麟区**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曲靖市麒麟区东山镇**养殖农场法人喻某某争取2017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35万元提供帮助,于2017年年底收受喻某某送给其的现金3000元。

(22)2017年至2019年,刘某某利用担任麒麟区**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曲靖人和种养殖有限公司法人曹某某争取2017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35万元提供帮助,于2017年5月收受曹某某送给其的现金4000元。

2.滥用职权犯罪事实

2018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担任麒麟区**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制定麒麟区禁限养区养殖场关闭搬迁补偿标准过程中,擅自决定将种猪区分为种猪和原种猪,并在未具体核实原种猪数量的情况下,将邓某某养殖场的所有种猪均以原种猪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致使多补偿给邓某某73.2万元,造成国家资金重大损失。具体如下:

2018年,麒麟区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场清理整治工作,按照禁限养区划定范围,全区共涉及12家养殖场需要关闭搬迁,邓某某经营的云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辖下的越州海寨林场玉支廓养殖场系其中一家。关闭搬迁工作由麒麟区**局具体执行。在制定补偿方案期间,邓某某多次找到刘某某并表示希望刘某某能为其多争取补偿,事后会感谢刘某某。基于邓某某与刘某某的关系及邓某某的允诺,刘某某为达到多补偿邓某某的非法目的,故意擅自决定将涉及补偿的种猪分为种猪和原种猪,并以是否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作为区分种猪和原种猪的标准(涉及的12家养殖场仅云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该许可证也并非系种猪和原种猪的区分标准),按照种猪每头1000元、原种猪每头2000元进行补偿。且刘某某在未具体核实玉支廓养殖场原种猪数量的情况下,将玉支廓养殖场的952头种猪全部以原种猪的标准进行补偿,致使其中的732头非原种猪以2000元每头的标准进行补偿,造成国家多补偿给邓某某73.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邓某某、顾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资金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刘某某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道严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附卷材料。

3.涉案财物翡翠手镯一只、碧玺项链一条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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