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二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县**镇**村**号,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被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1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晋J****9号小型面包车,在临县新城凤凰路由南向北行驶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临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26mg/100m1,民警将其带至临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检验, 高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07.31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等书证;
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现场执法等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瑞荣
问成平
2019年10月10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临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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