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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性,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8196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住广东省英德市****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30日被英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1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6日被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至2020年8月29日期间,被告人骆某某到英德市**广场**超市**楼11次偷到**超市的酒共计18支,包括12支100mL的白酒郎酒,6支125mL的中国劲酒。后经查明,白酒郎酒的单价为19.8元(币种:人民币,下同),中国劲酒的单价伟15.8元,涉案的18支酒总价值32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鉴定意见;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广东省英德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昌永

                                              

2020年12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骆某某关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光盘九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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