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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端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5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昌乐县**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30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5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高密市**村**号,现住址山东省潍坊市**街小区**号楼**单元**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30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镇**村**号,现住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号楼**单元**楼**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30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孙某某、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3月11日,通过微信群聊信息得知被害人谢某某需购买口罩原材料熔喷布,便添加谢某某为好友,后向谢某某宣称其有10吨熔喷布,可以每吨395000元的价格出售,但要求先交付总货款十分之一的订金。被害人谢某某于2020年3月13日14时至15时许,分三次通过工商银行手机银行共汇款人民币395000元至王某某提供的“淮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帐号。被害人谢某某汇款后多次要求发货或退款,但被告人王某某以各种理由推搪,后无法联系上王某某,遂报案。

被告人王某某为逃避侦查,在被害人谢某某同意支付订金后,即通过他人取得“淮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帐号,并伙同被告人刘某某、丁某某、孙某某经合谋后,由三人提供本人或他人的银行卡、支付宝和微信帐号等,辗转多个帐号后上述395000元提现。后王某某支付80006元手续费给提供对公银行帐户的谢某亮等人,分给刘某某24500元,分给丁某某、孙某某各10000元,余款270494元用于个人花费。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自动投案,四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刘某某、丁某某、孙某某已将违法所得退回给被害人谢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丁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丁某某、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39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丁某某、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丁某某、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黎巧玲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被告人

刘某某现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街道**村**号,被告人孙某某现住山东省潍坊市**街小区**号楼**单元**号房,被告人丁某某现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号楼**单元**楼**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4份

4.《量刑建议书》22份

5.扣押物品随案移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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