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端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黄某奋,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4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在**有限公司从事地下室安装消防设备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镇**村委**村,住肇庆市端州区**街道**村一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经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中午,被告人黄某奋为图财,在肇庆市端州区肇庆**附近,将被害人朱某某的一辆粤H9****牌豪爵牌摩托车(发动机号码:KK033763)盗走。经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3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监控视频;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奋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冰娟
检察官助理 熊 芬
2020年7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0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