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都检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103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镇**村**组**号副**号,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路**家属院**号楼**单元**楼**户。2020年12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西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西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西咸新区**新城**劳务车棚内,盗窃被害人郑某某的一辆雅迪牌钛金灰色电动车(价值2369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追退,被告人王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36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在案发后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惠娟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839169****);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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