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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胡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胡**,男性,19**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6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家住罗平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07月30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罗平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5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农历腊月间的时候,被告人胡**将开设在罗平县**镇***的麻将室提供给刘*、林*、欧**、朱**、李*等人进行“推拱”赌博,被告人胡**提供场地和赌博工具,并从中盈利二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和前科证明等;2.证人欧**行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胡**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开设赌场,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工具,并从中获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胡**之行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冬梅

(院印)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胡**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文书卷壹册,证据卷贰册,补充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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