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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胡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内检一部刑诉〔2019〕170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内黄县**镇**村***号。2017年11月14日因殴打他人被内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2018年11月19日因寻衅滋事被内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2018年11月25日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内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人民币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8年12月11日投案后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18日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胡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胡某甲酒后驾驶号牌为豫E*****的*色***小型轿车,行驶至内黄县**镇**村西头道路上,因微信聊天将车停在道路中间,致使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号牌为豫E*****的**色**小型轿车无法通过。被害人李某某、胡某乙采取按喇叭、敲车玻璃的方式让被告人胡某甲挪车,被告人胡某甲心生不满,遂倒车撞击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号牌为豫E*****的**色**小型轿车,并用拳、脚将被害人胡某乙左手背、左额部、被害人李某某左前臂致伤。经内黄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胡某乙、李某某损伤均属轻微伤。

案发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被告人胡某甲有违法前科,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甲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胡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乙、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内黄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俊杰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由被害人直接向内黄县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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