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退回桐城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桐城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3日向我院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向我院追加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8月份前后,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章某某三人合伙(均另案处理)在桐城市龙眠街道**南路**号自建房内为缅甸“新锦江”百家乐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场地和平台,并从中赚取“洗码费”获利。被告人李某某安排其亲属被告人王某甲、戴某某在赌场内工作,被告人王某甲在赌场内经营算账、帮助参赌人员上分、下分,被告人戴某某在赌场内帮助参赌人员上分、下分。其间朱某某、周某某、王某乙等人在该赌场内参赌,被告人王某甲在该“线下”赌场工作两个月左右。
2.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以外出考察、身份证丢失为由,向其郎舅王某甲借身份证使用,并让其通过网络订购了三张从合肥南到昆明南的车票,后王某甲通过网络订购了三张(王某甲、王某丙、章某某)G1539次车票,并支付车票费用共计2515.50元。2019年4月26日,李某某使用王某甲的身份从合肥乘坐高铁至昆明,后潜逃至缅甸。2019年5月3日,桐城市公安局对涉黑涉恶的主要被告人李某某上网追逃。2019年5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潜逃期间需用钱即联系被告人王某甲,让被告人王某甲转账2万元到王某丙的微信账号,同日被告人王某甲通过微信转账2万元至王某丙微信账号;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让被告人王某甲汇款5万元解决经济上困难,并让其将钱汇到许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账号:xxxx1),同日被告人王某甲通过其建设银行(账号:xxxx)向许某某账户转账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系被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提取、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明知被告人李某某、章某某、宋某某合伙开设赌场,仍为该赌场算账或者帮助参赌人员上、下分,且其明知李某某系涉嫌犯罪的人仍向其提供资金共计7万元,为李某某潜逃提供经济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进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亮亮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在桐城市看守所。
(此页无正文)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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