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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4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8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车架号:40****无牌二轮摩托车搭载许某某和赖某某行驶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路口路段是,撞上江某某正在倒车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三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129.4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文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健娣

(院印)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手机号码:18218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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