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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梁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梁**,男性,19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819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户籍登记地址扶绥县柳桥镇********。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7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8日被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罗平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梁**到罗平县美仑**小区,用开锁工具撬开8栋*单元***号刘**家房门,趁人熟睡之机,将刘**家一部价值1526.2元的vivo X21手机和一个价值800元的玉石挂件盗走。

2、2019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梁**到罗平县美仑**小区,用开锁工具撬开8栋*单元***号杨*家房门,趁人熟睡之机,将杨*家一部价值312元的华为mate8手机、一部价值750元的华为mate9手机、牛仔裤袋内200余元现金以及包内1000元余现金盗走。

3、2019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梁**到罗平县美仑**小区,用开锁工具撬开8栋*单元***号张**家房门,趁人熟睡之机,将张**家放于床边充电的一部价值972.6元的vivo X9手机、牛仔裤裤袋内的1190元现金盗走。

4、2019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梁**到罗平县美仑**小区,用开锁工具撬开12栋*单元***号王**家房门,趁人熟睡之机,将王**家放在客厅电视柜上充电一部价值3114.8元的华为mate 20手机一部以及放于公文包里的20余元现金盗走。

5、2019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梁**到罗平县美仑**小区,用开锁工具撬开12栋*单元***号洪**家房门,趁人熟睡之机,将洪**家放于沙发边黑色胸包中钱包里的500余元现金以及放于沙发上女士提包内的5000余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梁**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 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被告人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规定之累犯情节。被告人梁**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丽华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梁**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文书卷1册、证据卷1册、量刑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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