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山西省文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19时50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晋*****小型车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学(原**二中)北侧时,与前方同向行驶、段某某驾驶的晋*****号小型车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由段某某报案,文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李某某有酒驾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并于当日21时22分被带至文水县人民医院对其抽取血样,经山西栋山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4.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前科劣迹调查表,归案情况说明、抽取血样照片及登记表,驾驶证、车辆信息,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侯永涛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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