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19〕485号
被告人朱某,男,汉族,大专文化,淅川县**公司职工,住淅川县上集镇罗池观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7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朱某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从淅川县**广场往淅川县上集镇罗池观行驶,行至淅川县灌河路简朴寨饭店门口时执勤民警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朱某血液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155.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梁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朱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桂琴
王 昊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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