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住广东省揭阳市**。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16日被曲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7日被全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仁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于2018年9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住揭阳市惠来县**镇**村** 巷** 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于2018年4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河婆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5日、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黄某甲的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被告人曾某甲、黄某甲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7月4日,被告人曾某甲先后在揭西县河婆街道御龙湾偷得被害人陈某甲一辆黑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在河婆新城偷得被害人蔡某某一辆白色女装本田摩托车和被害人陈某乙一辆黑色女装五羊本田摩托车,之后分别由陈某海、官某华(该两人另案处理)、曾某甲先后骑到陆丰市双坑村汇合,再经曾某甲联系,将该3辆摩托车卖出。
经鉴定,在案发当天,陈某甲被盗摩托车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400元、蔡某某被盗摩托车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7000元、陈某乙被盗摩托车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7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案发现场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制作笔录、责令严加管教告知书、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证明、户籍证明材料、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材料;3.证人证言:官某华、陈某海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蔡某某、陈某乙、陈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及相应的鉴定意见通知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曾某甲、官某华、黄某甲、陈某海等人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视频截图、治安卡口照片、案发视频光盘等。
二、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曾某甲先后在揭西县河婆街道河婆新城偷得被害人刘某某一辆宝蓝色本田五羊女装摩托车、在凤凰新城偷得被害人张某某一辆白色五羊本田摩托车,并分别由官某华、曾某甲骑到陆丰市双坑村汇合,之后经曾某甲联系将该2辆摩托车卖出去。其中宝蓝色摩托车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黄某甲。被告人黄某甲明知该摩托车是盗抢车辆仍进行收买,且在收买之后将该摩托车卖给他人。
经鉴定,在案发当天,刘某某被盗摩托车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800元、张某某被盗摩托车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6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案发现场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制作笔录、责令严加管教告知书、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证明、户籍证明材料、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普宁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相应的释放证明等材料;3.证人证言:官某华、郑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刘某某、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曾某甲、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及相应的鉴定意见通知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曾某甲、官某华、黄某甲、郑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视频截图和治安卡口照片、案发视频光盘。
三、2019年7月23日晚上,被告人曾某甲和官某华将从揭西偷来的摩托车卖出去后,两人又来到惠来县葵潭教师村。曾某甲在教师村内偷得被害人黄某乙一辆白色五羊摩托车,然后载官某华前往汕头市潮南区,将该摩托车卖出。
经鉴定,在案发当天,黄某乙被盗摩托车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案发现场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责令严加管教告知书、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证明、户籍证明材料、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材料;3.证人证言:官月华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黄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及相应的鉴定意见通知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曾某甲、官某华等人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四、2019年3月16日晚上,被告人曾某甲到惠来县葵潭镇兴隆酒店停车场试图偷走被害人黄某丙停在庭车场的一辆乌蓝色女装五羊本田摩托车,但因撬不开电门锁而逃离现场。随后曾某甲来到惠来县葵潭镇京惠大厦停车场,在停车场9栋电梯口偷得被害人曾某乙一辆白色女装摩托车,并骑到附近一山脚的草堆暂时停放。然后返回到京惠大厦二期停车场,撬开被害人陈某丙一辆银色女装摩托车的电门锁并启动,但在骑到京惠大厦入口处即将逃离时被京惠大厦保安拦住,曾某甲遂弃车逃离现场。之后回到山脚下将此前偷到的被害人曾某乙的白色摩托车找到并驾驶将该摩托车到汕头市潮南区卖出。
经鉴定,在案发当日,黄某丙被盗摩托车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500元、曾某乙被盗摩托车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200元、陈某丙被盗摩托车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案发现场照片、被告人在现场丢弃的物品照片、被盗摩托车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证明、户籍证明材料、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材料;3.证人证言:林某甲、黄某丁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黄某丙、陈某丙、曾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及相应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揭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及相应的鉴定意见通知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五、2019年7月15日12时左右,被告人曾某甲到揭阳市榕城区榕华办事处天福东路金凤帝苑停车场,先后偷得被害人黄某戊停一辆白色女装摩托车、被害人林某乙的一辆白色女装摩托车。再分别由官某华和曾某甲骑到陆丰市双坑村,之后经曾某甲联系将摩托车卖给了傅某某(另案处理)。傅某某又将林某乙被盗摩托车卖给了被告人黄某甲,被告人黄某甲明知该摩托车是盗抢车辆仍进行收买。2019年7月29日,黄某甲的妻子主动将黄某甲收购的林某乙被盗摩托车交给揭西县公安局河婆派出所。2020年3月19日,揭西县公安局河婆派出所将该摩托车发还给林某乙。
经鉴定,在案发当日,黄某戊被盗摩托车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749元、林某乙被盗摩托车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66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案发现场照片、被盗摩托车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制作笔录、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实材料、行驶证复印件、发票复印件、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户籍证明材料、发还清单、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普宁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相应的释放证明等材料;3.证人证言:官某华、傅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黄某戊、林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曾某甲、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及相应的鉴定意见通知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傅某某、黄某甲、曾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截图。
六、2019年7月8日,被告人曾某甲伙同陈某海到揭阳市榕城区新兴东湖明珠小区,偷得被害人林某东一辆白色女装五羊牌摩托车,之后骑着这辆摩托车到陆丰市双坑中学,再和官某华一起在双坑中学后面拆卸该摩托车的定位装置,同时陈某海在路口望风,最后经曾某甲联系将该摩托车卖出去。
经鉴定,在案发当天,林某东被盗摩托车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9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案发现场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摩托车行驶证及发票复印件、接受证据清单、制作笔录、办案说明、户籍证明材料、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抓获经过、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明等材料;3.证人证言:陈森海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林某东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曾某甲、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及相应的鉴定意见通知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曾某甲、陈某海等人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七、2019年7月20日下午17时多,被告人曾某甲到揭阳市榕城区西马办事处西苑小区B6停车位,偷得被害人李某某停放的一辆女装摩托车(车牌为粤VNX****),再把摩托车骑到陆丰市双坑中学附近卖出。
经鉴定,在案发当天,李某某被盗摩托车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62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案发现场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相应的证据材料、办案说明、户籍证明材料、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抓获经过、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明等材料;3.被害人陈述: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及相应的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截图。
综上,被告人曾某甲涉嫌盗窃摩托车13辆,其中既遂11辆、未遂2辆,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62636元,其中既遂56836元、未遂5800元。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收购贼脏车2辆,涉嫌金额共计人民币10343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明知是赃车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某宏
(院印)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曾某甲、黄某甲现均在羁押在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材料另附1册。
3.证人名单1份。
4.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15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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