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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时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时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26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晚上六点多钟,被告人时某某在和县得胜菜场兴华平价餐厅与佐某某、朱某某、张某某、余某某等人吃饭期间喝了白酒。当晚八点五十左右,时某某吃完饭从兴华平价餐厅走出,驾驶着苏******小型汽车与其妻子佐某某一道沿龙潭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路**路**路,后沿团塘路由东向西行驶二十米左右发现前方有交警查酒驾,后逃跑拐入右边巷内,碰撞到停在路边的皖******小型轿车及下水管道和花盆后,被执勤民警当场拦下。经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46mg/100ml,同时认定时某某对碰撞车辆、花盆、下水管负事故全部责任。遂后时某某被带至和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测,时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9.8mg/100ml,已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等;

2、证人佐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沿途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为逃避检查而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能够认罪认罚,案发后主动赔偿了被害方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国振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联系方式:18315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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