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公诉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41959********,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高中文化,农民,现住修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修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4日16时5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修水县大桥镇土地塘十字路口时,与吴某某驾驶的车牌为赣G989T7的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68.15mg/100ml。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说明、前科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察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归案后,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建军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6722625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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