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冀B1****号轿车沿迁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迁安市张庄村路口处时,与前方同向左转弯行驶的李某甲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害人李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5月16日死亡的交通事故。 被告人吴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居民死亡殡葬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海武
(院印)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迁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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