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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吴某某交通肇事一案)_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检一部刑诉〔2019〕6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261981********,汉族,群众,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迁安市,捕前住迁安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迁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冀B1****号轿车沿迁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迁安市张庄村路口处时,与前方同向左转弯行驶的李某甲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害人李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5月16日死亡的交通事故。 被告人吴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居民死亡殡葬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海武

(院印)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迁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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