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包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2021976********,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住内蒙古阿尔山林业局**林场**区,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内蒙古阿尔山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阿尔山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年底的一天,包某某驾驶红色时风牌带蓝色车斗四轮车至**林场**林班**小班,使用伐木者牌手持油锯盗伐2棵白桦树和6棵松树,并将盗伐树木锯成小段后拉回其家中用作烧柴。
2.过了几天后,包某某驾驶红色时风牌带蓝色车斗四轮车至**林场**林班**小班,使用伐木者牌手持油锯盗伐6棵黑桦树,并将盗伐树木锯成小段后拉回其家中用作烧柴。
3.2020年3月初,包某某驾驶红色时风牌带蓝色车斗四轮车至**林场**林班**小班的河套边,使用白色伐木者牌手持油锯盗伐38棵柳树,并将盗伐柳树拉回其在**林场**林班的生态点,堆放在院内,随后锯成段用作烧柴。
案发后,部分被盗伐林木被包某某用作烧柴,部分被盗伐林木堆放于**林场**林班包某某家的生态养殖点院内及其柴青林场家内,已被扣押。经现场勘验,包某某三次盗伐林木立木蓄积共计4.6432立方米。另查明,阿尔山林业局**林场**林班**小班、**林班**小班、**林班**小班为原林业部核发的重点国有林区林权证范围内。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扣押部分林木、油锯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林权证、扣押清单及笔录等书证;3.证人朱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包某某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盗伐国家管理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包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缴纳生态修复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风
检察官助理:程远振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包某某现在被取保候审于阿尔山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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