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县**街道**村,住五莲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冯某某无证醉酒驾驶鲁******号牌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222省道与342国道交汇路段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7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思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县街道村,联系电话:15965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_.《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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