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诉〔2019〕516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111977********,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乡**村**组**号,现住址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乡**村**组**号。因抢劫罪,于2011年9月26日被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4年7月31日被抚顺市公安局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警察支队东洲交通警察大队处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3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20时26分左右,被告人关某某驾驶辽D****6号长城牌小型汽车,沿鞍山市铁西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铁西**街交通岗东侧约200米处时,因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铁西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在查获现场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关某某体内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106mg/100ml。执勤民警遂将关某某带到鞍山市中心医院进行血液采集并送检。
2019年10月8日,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关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询记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照片、鉴别材料、检测结果告知笔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关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月
助理检察员:赵艳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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