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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计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计**,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30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现住泌阳县****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1时57分许,被告人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灰色踏板普通两轮摩托车,从泌阳县郭集镇郭集街梧桐居烩面馆回家,行驶到郭集街陈庄路口北边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计新里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9.87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计**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长贵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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