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詹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7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安市,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福安市**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晚,被告人詹某甲酒后驾驶闽******号轻型普通货车,从福安市穆阳镇沿宁上高速公路往福安方向行驶,21时38分许,行驶至宁上高速公路福安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詹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1.2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宁德高速公路支队三大队出具的人员档案信息、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詹某甲指认通过宁上高速公路监控卡口的闽******号轻型普通货车系其本人驾驶的指认笔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詹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宁德高速公路支队三大队出具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被告人詹某甲呼气式酒精测试、血液抽样过程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甲自愿认罪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四条,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丽容
2020年3月24日
附:1.被告人詹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安市**镇**村**路**号,电话号码138********。
_2.随案移送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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