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公诉刑诉〔2019〕188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辽宁省灯塔市**镇**路**号。1990年被劳动教养2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4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3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27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詹某某在辽阳市白塔区东顺城路“富贵名宠”宠物店门前,因琐事与宠物店老板徐某某发生争吵,后詹某某驾车返回其租房处,取来一把斧子回到“富贵名宠”宠物店对面路边,被告人詹某某持斧子将被害人徐某某面部砍伤。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詹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劳动教养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6.辨认笔录:徐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宋某
董某
2019年9月3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