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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失火案)_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刑诉〔2021〕31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2194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村**号。2020年12月8日因本案被潮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1年2月4 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潮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潮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14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6日中午,被告人詹某某在其位于饶平县新塘镇南淳村大格山的茶园内使用其随身携带的一个黄色打火机点燃堆放的杂草后,不慎造成森林火灾。

2020年12月7日,被告人詹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饶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12月26日,被告人詹某某已取得因火灾遭受损失的村民的谅解。

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詹某某在新塘镇南淳村“大格山”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过火位置位于北纬23°58′14.86″、东经116°46′41.93″周围,即位于饶平县新塘镇南淳村1林班00500、00600小班范围内,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计172.1亩,其中有林地(地类为乔木林,林种为薪炭林)计107.1亩,疏林地计65.0亩。

2.詹某某在新塘镇南淳村“大格山”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过火受害林木总株树共计4689株,其中松树(马尾松、湿地松)4293株、桉树131株、阔叶树15株、茶树250株;立木蓄积量总计127.5621立方米,其中松树(马尾松、湿地松)123.0571立方米、桉树3.6395立方米、其他阔叶树0.8655立方米。

3.根据现场勘验、调查和分析,对本次森林火灾起火点和起火原因的结论如下:2020年11月26日发生在潮州市饶平县新塘镇南淳村大格山森林火灾的起火点位于大格山西侧的山坡上,经纬度为北纬23°58′14.68″、东经116°46′41.84″。起火原因是有人违规用火烧杂引发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打火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詹某甲、詹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因疏忽大意,过失造成山林火灾的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詹某某已取得因火灾受损村民的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余莹娜

                                               检察官助理 郑丹妮                                              

2021年2月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有关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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