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覃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41968********,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乡**村**委**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又向本院提请批准逮捕,因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逮捕必要,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20年6月30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7日至2019年2月19日期间,覃某乙(已判决)组织并提供赌博工具,召集被告人覃某甲及同案人覃某丙、覃某丁等人(已判决)在柳州市柳江区**镇**村**里等地点,以合股坐庄赌玉米籽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每场参赌人数达20人以上。其中,覃某甲入股凑份参与坐庄一次。2019年5月23日,覃某甲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参赌人数达20人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雨良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7777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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