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刑事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48********,苗族,文盲,务农,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溆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7日解除监视居住。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上世纪九十年代,被告人覃某某是村里的护林员,一次到李某某家时,得知其有一把火铳,遂将该火铳拿回了家中。2020年2月26日13时许,溆浦县公安局兴隆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覃某某的家中查获了该火铳。经鉴定,该火铳为枪支。
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覃某某被溆浦县公安局兴隆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怀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4.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枪支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非法持有的火铳被查获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坦白;被告人覃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覃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厚吉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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